廊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廊坊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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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10-10 09:26来源:廊坊科技局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市级科普基地:

为充分发挥科普基地普及和传播科学文化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普能力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廊坊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廊坊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0月8日

廊坊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廊坊市科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普基地普及和传播科学文化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以及《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河北省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基地是有效集成科普资源,提升科普能力,为公众提供科普宣传服务及产品的重要平台。通过展示、创作、传播等手段,面向公众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在全市发挥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廊坊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能够向社会公众开放且具有相当规模的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

第四条   廊坊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科普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市科普基地申请、检查和综合评价工作的初审与推荐,协助市科技局对市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分类与条件

第五条 市科普基地按照一级、二级分类,一级分类按基地自身功能分5类,二级分类按基地提供的科普资源内容分为20类。

一级分类分为综合场馆类、科研教育类、生产示范类、人文自然类、其他类等5类。

1.综合场馆类。具有丰富的科学展示和互动资源,主要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包括科技、文化、教育等综合性场馆或专业类场馆。如: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规划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

2.科研教育类。依托各类科学研究机构,如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学观测探测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医院等建立的面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的高水平科学研究场所。

3.生产示范类。以某一个特定生产技术领域为主题,具有丰富科普资源和科普功能的企业特色展厅、设施或场所。如:科技型企业、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场所、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基地等。

4.人文自然类。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公众场所和公共设施。如: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地、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5.其他类。新兴的科普服务领域或为科普创新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的机构。如:科普出版机构、科普产品研发生产机构、科普信息化开发运营机构、科普内容创作机构、科普信息情报服务机构等。

二级分类的分类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科普资源分类与代码》(GB/T32844-2016)的20个类别进行。具体为:历史文明、天文地理、军事科技、数学、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医药健康、安全科学、信息技术、环境科学、能源科技、航空航天、建筑水利、交通运输、农林牧渔、工业技术、材料学、科普学、科普资源其他内容。

第六条   市科普基地应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的单位,能够独立开展科普活动。

(二)有一定规模专门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

(三)有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设施、器材等,能定期补充、更新科普展教资源,具备持续开展重大科普活动的能力。

(四)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及专、兼职科普人员。

(五)有满足从事科普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六)面向公众开放,有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

(七)有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科普工作计划或规划,并建立科普示范基地档案。

(八)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一流的科普展示水平,有畅通的对外宣传渠道和较强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

    第七条   市科普基地在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不同类别的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综合场馆类

1.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展厅面积占场馆建筑面积50%以上,具备开展多领域科普的条件。

2.有可供公众演示、体验、互动的展品和设备。

3.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其中,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科技活动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二)科研教育类

1.可供公众参观学习的实验仪器、设备、科普展示厅等参观活动场所面积不少于200㎡,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用于展示开放的面积不少于100㎡;用于科普教育活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200㎡。

2.能够展示科学研究或创新成果的重要过程,有供公众参观学习的相关科普知识,所展示内容应与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的内容一致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定期开展接待公众参观,年接待公众不少于1000人次。

(三)生产示范类

1.用于科普活动场所面积不少于2000㎡,面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展示厅展示的面积不少于300㎡。

2.具有与科普主题相关的生产线、园区等配套科普内容。

3.展示的自然资源、新产品、新技术等科普内容,应在全市独具特色或在市内具有领先水平。

4.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100天/年,年接待公众不少于1000人次。

(四)人文自然类

1.由国家相关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注册登记,发挥公共服务职能,具有独特自然、科技景观的公众场所。

2.如建有室内科普展馆,展示面积不少于300㎡,传播的内容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通俗易懂;在景区的主要路线或线路上配有科普说明牌,能通过文字、图片、实物、视频等形式展示景区内的科普元素。

3.常年对外开放,定期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年接待公众不少于5000人次。

(五)其他类

1.有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兼职从事科普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2.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从事科普宣传,有先进的展示手段。

3.开展经常性的线下线上科普活动,每年不少于5场次,每场次参与的人数不少于100人。

4.科普企业有持续开发和推出科普产品、展教具的能力。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中认定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市科技局申报市科普基地。申报单位需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廊坊市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科普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制度。

(三)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场地和仪器设备、人员资质、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实地考察科普基地运行情况,向市科技局提出客观、公正的推荐意见。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审定。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将通过认定的科普基地名单通过市科技局网站或相关媒体予以公布,并向申报单位颁发牌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科普基地2年申报评审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普基地的命名期限为3年,命名期结束后,市科技局对市科普基地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可被继续命名为市科普基地。

第十三条   实行网络化申报和管理。在廊坊市科技局官网“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平台”设置“科普基地”专栏,在线填报《廊坊市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上传《科普工作规划》和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市科普基地应根据自身特点,强化科普资源挖掘,科普展教品、科普文创产品、科普剧及新媒体环境下科普内容产品的创作与开发,自行策划特色科普活动。将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伪破迷”等内容融入各项活动中。在“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大型品牌科普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或积极参加本地科技、宣传、教育、科协等单位或部门开展的科普活动,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五条   市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消其市科普基地命名:

(一)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三)发生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每3年综合评估不合格的。

(六)丧失市科普基地条件或不能履行科普基地职责义务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科技局2010年制定出台的《廊坊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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